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易芳電子有限公司、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弼 被 告 易芳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瓊 被 告 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 蔡欣育 右原告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叁 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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