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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黃澄龍 律師

右破產管理人辦理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黃澄龍律師單任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理由

聲請人擔任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積極進行,參與債權人會議、編製報表、管理財務。茲為編製破產財團費用計算表,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需裁定確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經本院斟酌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之金額,以及目前一般律師業收取報酬行情,認以新台幣陸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葉明松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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