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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蒲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惠

右原告與被告元發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折合銀圓壹拾貳萬

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捌

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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