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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給付維修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
彥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彥

右原告與被告昱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

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

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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