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 原告
- 彥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坤彥
右原告與被告昱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
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
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