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 原告
-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弼
- 被告
- 易芳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寶瓊
- 被告
- 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之十二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育
右原告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叁
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