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易芳電子有限公司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弼 被   告 易芳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瓊 被   告 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 蔡欣育 右原告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叁 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