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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弼
被告
易芳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瓊
被告
大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
蔡欣育

右原告與被告易芳、大來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叁

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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