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三號
- 原告
- 友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長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
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
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