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義桓
- 送達代收人
- 陳福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貴堯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