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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與被告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原告與被告苗佳企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叁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 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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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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