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原告與被告苗佳企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叁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 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