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七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七六號
- 原告
- 友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乙○○、甲○○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
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陸仟玖
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定安
~B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