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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文黛即福達商行
即債權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民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甲○○前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羅文黛即福達商行、張維財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經執行在案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八五號假扣押事件、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七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明益

~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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