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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
被告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一人之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右三人共同  葉榮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損害賠償案件,係以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據,而訴外人賴蔭即家和商行對於行政院前開再訴願決定,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為由,裁定本件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五七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鍾貴堯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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