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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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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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