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 原告
-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