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張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明益
~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T40┌────────────────────────────────────────────────────────┐│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票 載 發 票 日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優客商行 張明發 │PLA0000000│壹萬捌仟捌佰柒│九十年十月五日 │ ││ │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拾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