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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
    李平和即平和商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李平和即平和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張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明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T40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票 載 發 票 日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東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AT0000000 │壹萬陸仟玖佰陸│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劉東昌 │ │拾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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