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吳鍾驥即華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八日│肆萬伍仟捌佰貳拾│0000000 │││ │司 王文淵│限公司斗六分行││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