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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除字第二0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二0三號

聲請人
湧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進旗簽發之以雲林縣林內鄉農會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期,金額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第F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進旗簽發,以雲林縣林內鄉農會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期,金額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第FA0000000號支票壹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葉明松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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