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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
台灣茂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秋如

~B書記官 吳美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一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宏盛電綫工廠股份有│0000000 │柒萬叁仟伍佰元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限公司斗六分行│限公司 蔡政郎│││││└─┴─────────┴─────────┴────────┴────────┴───────────┴──┘「※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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