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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再輝律師
相對人
超越界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九一年度執字第四六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一年度訴字五一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一年度執字第四六九○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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