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源
魏賢仁
蕭雄中
游世陽
王麗雅
徐秀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潘隆政」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潘隆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核對卷內起訴狀屬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官 柯志民~B法官 蘇錦秀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