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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鴻源

         魏賢仁

        蕭雄中

        游世陽

        王麗雅

        徐秀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潘隆政」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潘隆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核對卷內起訴狀屬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官 柯志民~B法官 蘇錦秀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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