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 住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右三人共同  葉榮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之行 政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 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 停止其審判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 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據,而訴外人賴蔭即家和商行對於行政院前開 再訴願決定,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有原告所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 第四三○三號判決附卷足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 止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月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