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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謝木龍即永吉碾米廠 昶春塑膠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三人共同  葉榮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損害賠償案件,係以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九日台九十訴字第○○八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據,而訴外人賴蔭 即家和商行對於行政院前開再訴願決定,業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為由,裁定本件 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一五七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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