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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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