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