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向原告訂購電腦及相關設備,總計訂購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十一萬元,原告並於同年月二十日依約交付完畢,詎 被告尚積欠貨款五十一萬元,爰依買賣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電腦設備銷售合約書、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份、規格表 四紙(均影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確實有向原告購買電腦及相關設備,而積欠原告貨款五十一萬元之 情,然被告有提出電腦零件等物供原告為清償擔保,請求能取回該擔保物品變 賣,剩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負責清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腦設備銷售合約書、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乙份、規格表四紙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再以原告應先就其提供擔保之電腦零件等物取償後,再向其求償等語置辯 ,然此要無解於被告應負清償之責,是被告所辯,要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五十一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