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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泰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親自到庭,被告另應協同證人到庭作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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