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中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告
- 泰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親自到庭,被告另應協同證人到庭作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