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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
    吳鍾驥即華昇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吳鍾驥即華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八日    │肆萬伍仟捌佰貳拾│0000000 │  │ │ │司 王文淵    │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叁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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