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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秀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壹萬肆仟肆佰叁拾│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蔡正仁      │        │捌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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