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秀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壹萬肆仟肆佰叁拾│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蔡正仁 │ │捌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