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鄭沛慈即晉億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坤地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正芳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萬捌仟柒佰伍拾│0000000 │ │ │ │王建龍 │限公司斗六分行 │ │元 │ │ │ ├─┼─────────┼─────────┼───────────┼────────┼────────┼──┤ │2│正昌企業社 周涼洪│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萬陸仟伍佰捌拾│0000000 │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