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號

聲請人
湯月華即天琦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碧蓉

~B書記官 吳美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榮信建設工程股份有│0000000 │柒萬貳仟伍佰玖拾│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限公司麥寮分行│限公司││肆元│││├─┼─────────┼─────────┼────────┼────────┼───────────┼──┤│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榮信建設工程股份有│0000000 │柒萬貳仟伍佰玖拾│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 │限公司麥寮分行│限公司││肆元│││└─┴─────────┴─────────┴────────┴────────┴───────────┴──┘「※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