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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明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0000000 │貳拾捌萬叁仟伍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司        │        │柒拾玖元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 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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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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