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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號

聲請人
嘉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丁元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

二、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股東名冊。

五、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六、資產負債表。

七、財產目錄。

八、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九、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十、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需連續登報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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