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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八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八號

聲請人
嘉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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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嘉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股東會決議選任陳丁元為清算人,負責辦理清算事宜,爰依呈報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嘉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錄、清算人名單各乙份為證。

二、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按因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於非訟事件法非有準用之明文,倘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該法院亦無庸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村○○路一號,揆之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可知,本件聲請事件之管轄法院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人應向該法院為呈報清算人之聲請,始為適法,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即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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