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乙○○、與被告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貳萬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提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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