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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四區工程處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

貳元,折合銀圓壹佰叁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

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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