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 原告
-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賀湘江
- 被告
- 中冠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十
五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三百八十三元七角,折合新台幣七千一百五十一元 (未
滿一元部分不計)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七千一百零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B法官 凃春生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