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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賀湘江
被告
中冠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十

五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三百八十三元七角,折合新台幣七千一百五十一元 (未

滿一元部分不計)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七千一百零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B法官 凃春生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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