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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告
南靖水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杭起鶴

~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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