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富盛工程行 │0000000 │壹萬陸仟元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林清池 │ │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 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