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冷明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吳美貞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至│ │壹拾伍│壹萬伍仟│ │ │ │ │八六─ND─00000000號│ │ │ │ │ ├─┼───────────────┼───────────────┼───┼───┼────┼───┤ │2│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至│ │壹拾伍│壹萬伍仟│ │ │ │ │八九─ND─00000000號│ │ │ │ │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