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升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秋火
~B書記官 吳美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隆瀅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肆萬柒仟貳佰伍拾│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限公司虎尾分行│司││元│││└─┴─────────┴─────────┴────────┴────────┴───────────┴──┘「※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