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嘉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丁元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
二、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股東名冊。
五、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六、資產負債表。
七、財產目錄。
八、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九、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十、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需連續登報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