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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
詮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折合銀圓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捌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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