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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右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四區工程處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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