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普洛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發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壹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