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普洛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發 送達代收人 林宜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記書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