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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
陳樹根即樹根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鍾貴堯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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