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陳樹根即樹根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元,應繳 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玖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