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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
鴻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正永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貳萬叁仟壹佰肆拾│0000000 │││ │蕭明顯 │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貳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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