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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瑞裕

~B書記官 康正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展鴻工程行 │0000000 │壹拾伍萬元│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蘇卉姍│││││├─┼─────────┼─────────┼────────┼────────┼───────────┼──┤│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展鴻工程行 │0000000 │壹拾叁萬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蘇卉姍│││││├─┼─────────┼─────────┼────────┼────────┼───────────┼──┤│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展鴻工程行 │0000000 │玖萬元│未載│││ │限公司北港分行│蘇卉姍│││││└─┴─────────┴─────────┴────────┴────────┴───────────┴──┘※(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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