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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丙○○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 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面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張,存單號碼:四○四八九五、 四○八四二一、四○八四二二)金額共計新臺幣參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本院假處分 之執行而受有損害,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金 額共計新臺幣三百萬元為擔保金,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聲字第六七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三張(面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張,存單號碼:四○四八九五、四○八四二一、 四○八四二二),金額共計新臺幣參佰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七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且出具取回提存物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為此檢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件,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 本院假處分之執行而受有損害,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三張(面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張,存單號碼:四○四八九五、四○八四二一、 四○八四二二),金額共計新臺幣參佰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七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 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並由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提 出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七號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上揭擔保金,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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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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