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 原告
- 尚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盟勝
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冷明珍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