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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中華機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三萬七千八百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規定,應繳裁判費一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

應補繳一萬零二百九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銘壎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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