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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邱瑞裕

  • 當事人
    乙○○○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林三炳即三元水電建設工程行 右 一 人       二號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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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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